近日,安徽省委編委印發《安徽省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和問責規則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處理問責工作。
《辦法》全面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辦法》和《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和問責規則(試行)》等規定要求,緊盯機構編制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和監督查處重難點問題,全面總結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工作經驗做法,在充分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和市縣黨委編辦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反復修改完善,做到既符合中央要求又體現地方特色。
《辦法》共五章三十三條,主要從制定依據,調查核實,處理措施的情形、方式及使用,問責的情形、方式及使用等方面,進一步規范明確處理和問責工作。一是新增“調查”專章。對調查方式、工作紀律及轉辦交辦等做出統一規定,構建系統完整的調查、處理和問責工作流程。二是細化查處情形。將違規加掛牌子、遲報機構編制數據、以情況通報方式條條干預、違反我省用編用職審核要求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明確列入應當處理情形。三是精準追責問責。規定在問責調查時,應聽取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意見,落實好“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做好容錯糾錯工作。四是強化部門責任。強調黨委黨組在處理和問責工作中的責任,明確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在處理工作中協作配合責任。五是突出懲教并舉。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規定從輕或免于處理的情形,統籌增加處理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