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各市、縣、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遵照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違法行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或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基于有利于事業單位監管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特別法優先、新法優先原則,不得選擇性適用。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既可以單處又可以并處的行政處罰,可以選擇適用。對輕微違法行為,一般實施單處的處罰方式;對嚴重違法行為,優先適用并處的處罰方式。
第七條 市、縣、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作為市、縣、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第八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種情形,并分別適用從輕、一般或從重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應當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
(一)經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三)嚴重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的程序,嚴格執行立案、行政執法調查、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審批等執法流程,認真填寫行政執法文書,建立完整的行政執法案件檔案。
第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宣傳教育在先,檢查處理在后;事前預警在先,行政處罰在后。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遵循先教育規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處罰的執法程序。
第十五條 對重大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的案件,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集體討論后決定。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從調查結束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6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結案后3個月內立卷歸檔。
第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接受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可由其所在登記管理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注銷其行政執法證件;對被暫扣或注銷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其所在單位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應加強對各市、縣、區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發現下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的,應責令其限期糾正。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實施標準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